為規范鹽津縣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的規劃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已初步草擬了《鹽津縣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F將該《征求意見稿》上網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22年3月1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到鹽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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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3日
鹽津縣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危房
拆除重建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鹽津縣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的規劃建設管理,切實保障鹽津縣國土空間規劃過渡期內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推進我縣舊城改造步伐,優化人居環境,全面鞏固愛衛創衛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縣城綠色低碳建設的意見》(建村〔2021〕4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美麗縣城”建設的指導意見》(云政發〔2019〕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鹽井鎮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鹽津縣城總體規劃(2011-2030)》確定的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在具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因危房確需拆除重建的情形。
第三條 具備申請危房拆除重建房屋的條件
(一)申請重建的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通過維修消除安全隱患的危房。
2.持有合法土地權屬且房屋產權清晰。批準用地面積不大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面積。
3.對涉及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須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確保用地權屬清晰、土地權屬與鄰里無爭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審批:
1.位于近期重點項目建設、“美麗縣城”老舊小區改造和已確定的規劃拆遷區域范圍內的;
2.在申請建房之前有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3.未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
4.占用城市規劃道路及規劃綠地的;
5.占用河道及防洪線的;
6.建設位置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或其它安全隱患的;
7.位于縣水務局劃定的騎河臨河搬遷搬遷范圍內的;
8.其它不符合審批條件的情形。
第四條 用地管理
(一)土地使用權屬于劃撥用地的,須根據規劃條件進行土地使用權評估出讓,按照評估價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以劃撥轉出讓方式獲得批準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屬于出讓,因增加建筑面積改變容積率的,涉及需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五條 規劃管理
結合鹽津縣縣城規劃區已有建房現狀與相關規定,制定管理規定如下:
(一)原建筑層數低于六層的,新建建筑層數按照原層數批準;原建筑層數高于六層的,新建建筑層數不得超過六層。
(二)用途為商業的,層高不得高于3.5米,用途為住宅的層高不得高于2.9米。
第六條 建設管理
(一)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有關工作問題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號),建房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需到縣住建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及以上;
2.工程總投資100萬元及以上。
(二)縣住建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對已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在建建筑進行質量安全監管。
(三)自建房必須選擇經過建筑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員或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受委托的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施工企業必須按圖施工,形成施工記錄,對建設施工作業安全與質量安全負責。
(四)自建房應按照縣自然資源局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建設、建筑風貌應符合縣住建局城市風貌控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懸掛規劃許可公示牌,接受監督檢查。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房屋建設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設單位須完善相關資料向縣自然資源局進行規劃核實。規劃核實合格后,提供相關資料向縣住建局申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
第八條 審批程序
自建房管理實行聯審聯批制度,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鹽井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國有土地批準文件或原宅基地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及相關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核對原件無誤后收取復印件);
2.具有在住建局備案的鑒定資質單位出具的危房鑒定意見、原建筑照片及其它資料;
3.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4.與周圍建筑物相關聯的,還應提交相鄰權利人同意建房的相關資料;
5.其它需提供的資料。
(二)現場踏勘。鹽井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鹽津縣自然資源局??h自然資源局聯合鹽津縣城市建設管理委員會、鹽津縣住建局、鹽津縣水務局、昭通市生態環境局鹽津分局、鹽津縣應急管理局、鹽津縣消防大隊等相關單位組織人員現場踏勘。
(三)經現場踏勘,取得相關部門“同意批準建設”的一致意見后,向鹽津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須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的,向鹽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完畢后須申請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
(六)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監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鎮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體系,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二)縣住建局、自然資源局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鹽津縣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后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