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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鹽津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暫行)

          • 鹽津縣人民政府
          • 鹽政辦發〔2021〕52號
          • 734298571/2021-00015
          • 2021-07-01 17:06

          鹽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鹽政辦發202152

          鹽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鹽津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暫行)》

          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鹽津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鹽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71

          鹽津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行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根據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

          (一)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

          (六)合同條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體的變更;

          (七)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八)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或增加工程量,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溝、軟基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等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工程變更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變更方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審查,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監理單位審查通過后,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對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復核;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復核情況進行洽商,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并蓋(公)章予以確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

          (四)需要變更設計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公章方為有效。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工程變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和實際情況,按規定的權限對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七)由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需書面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報建設單位審查,審查通過后由建設單位按本條程序辦理。

          第七條工程變更的審查:

          (一)工程變更增加金額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二)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黨政班子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為同一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黨政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其中變更增加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需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三)累計變更金額超中標價20%以上或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黨政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報縣政府審查批準。

          第八條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材料參照同期市場價,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確需變更的,按本辦法第四條執行。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在結算審查時不予確認。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職,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因失職、瀆職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由行業監督部門結合行業特點依法制定補充辦法和操作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住建會同相關行業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關于《鹽津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暫行)》政策解讀:http://www.1marsbahisgiris.com/pub/description/27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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