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設 公安機關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 新聞發布 民政信息 文化旅游 價格和收費 市場監管 審計信息 財政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 征地補償 農村危房改造 保障性住房 救災領域 社會保險 戶籍管理 稅收管理 社會救助 公共法律服務 城市綜合執法 市政服務 公共文化服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及從事相關工作的;
主辦單位:鹽津縣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鹽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聯系電話:0870-6631608 E-mail:yjx@gax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