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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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