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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違法本條例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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