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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93 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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