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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號)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主辦單位:鹽津縣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鹽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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