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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鹽津縣司法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 鹽津縣人民政府
          • 734298571/2021-00143
          • 2022-06-02 09:57

            













            鹽津縣 司法局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序號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職權
          名稱

            審批類別

            子項
          名稱

            設定依據

            承諾時限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監督方式

            救濟途徑

            備注

            1

            鹽津縣司法局

            公證員執業、變更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1.初審階段責任:對申請公證員執業變更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上報。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行政法規:《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員職務任免、公證員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員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干預公證員依法執業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9個月內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鹽津縣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實施機關: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秶鴦赵宏P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10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1、受理責任:接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的申請材料,有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2、審查、決定責任: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3、備案責任: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情況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
          2.對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
          4.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2月1日 司法部令第137號)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8年2月1日司法部令第138號)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9個月內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鹽津縣司法局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核準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五條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鹽津縣司法局

            公證員任命審核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五條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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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

            鹽津縣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許可

            行政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與原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關系、勞動關系的證明和擬變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接收的證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變更執業機構: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

            鹽津縣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行政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2018年2月1日生效。第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應當填寫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歷證書和考試合格證明,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執業核準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二條執業核準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準予執業核準或者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書面決定。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核準的申請人,由執業核準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執業核準的人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核準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并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民營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得兼職的除外。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者執業核準,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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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鹽津縣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注銷許可

            行政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業核準機關注銷并收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因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

          (二)因與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務范圍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超越業務范圍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第四十八條;
          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2)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3)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4)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5)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3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6)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7)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5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8)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6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9)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7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0)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48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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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1)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9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2)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3)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1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4)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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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5)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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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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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7)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5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8)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6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9)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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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0)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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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1)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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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2)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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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3)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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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4)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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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的,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5)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的,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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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6)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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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7)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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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處罰

            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18)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第三十三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6

            鹽津縣司法局

            對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時,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l.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 2 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給予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單位,報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 《 結案報告 》、立卷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2.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3.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4.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5.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6.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六條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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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津縣司法局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強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地方法規:《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

            

            申請
          當事人
          受理
          云南省司法廳、州市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

          審查
          云南省司法廳、州市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

          決定
          云南省司法廳、州市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

          送達
          云南省司法廳、州市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

          公開
          云南省司法廳、州市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
          2.對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
          4.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8

            鹽津縣司法局

            法律援助補貼發放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
          2.對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
          4.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9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行政獎勵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員職務任免、公證員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員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干預公證員依法執業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九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0

            

            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表彰獎勵

            行政獎勵

            

            
          部門規章:《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號發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號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號修訂,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進行表彰獎勵。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
          2.對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
          4.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部門規章:《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1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證頒發

            行政確認

            

             1、《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二十五)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9號)第二十一條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3、《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4、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80號)三(二):“公職律師執業應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試點期間,公職律師執業證(試行)由司法部統一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保ㄈ骸吧暾埞毬蓭焾虡I證,由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工作單位批準后,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司法部《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79號):“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企業批準后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p>

            

             '1.初審階段責任:對申請公證員執業變更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上報。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
          2.對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
          4.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2

            

            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證頒發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3

            

            公司律師工作證頒發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块T規章:《司法部關于印發<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公司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18〕131號 2018年12月21日)《公司律師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央企業員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在地方的各級分支機構和子企業的員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也可以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省屬企業員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其他國有企業員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司律師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司律師申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后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公司律師任職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公司律師證書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4

            

            公職律師工作證頒發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由?!                                                               〔块T規章:《司法部關于印發<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公司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18〕131號 2018年12月21日)《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央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黨政機關在地方的各級直屬管理單位和派出派駐單位的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也可以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省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職律師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職律師申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后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時限報送。
          3.決定階段責任: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1.窗口咨詢:鹽津縣司法局,地址:鹽津縣鹽井鎮津民路54號,電話號碼:0870-6631801;
          2.信函投訴:鹽津縣第四紀工委,電話:6632425,地址:鹽津縣鹽人民政府綜合樓;
          3.網站:鹽津縣司法局門戶網站,郵箱:yjjcg@163.com。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津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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