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津縣人民政府文件
鹽政發〔2022〕9號
鹽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津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將《鹽津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鹽津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鹽津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鹽津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發展,切實規范招商引資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規定,結合鹽津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按照非禁即入、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允許各類資本、技術、管理依法合規進入。
第三條本政策適用于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及云南省重點發展產業,并在我縣注冊公司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企業。
第四條本政策不適用于礦產資源采選、粗加工類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類項目。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五條投資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六條入駐我縣的企業在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從事經營性和工業項目的,采用“招、拍、掛”方式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企業在使用土地期間,不得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若確需改變土地性質的,須按相關法律法規程序另行審批。
第七條企業依法取得土地后,按規定須先交納土地相關費用,企業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并正常納稅一年以上的,達到以下獎補條件,可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獎補。企業未達到本政策獎補條件的,其項目用地按實際成本價取得。
(一)農業類深加工項目。企業自取得項目用地并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建成投產,投資強度不低于100萬元/畝且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項目用地價格不高于10萬元/畝;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項目用地價格不高于8萬元/畝;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項目用地價格不高于5萬元/畝;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2000萬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政策確定項目用地價格。
(二)工業類深加工項目。企業自取得項目用地并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建成投產,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畝且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項目用地價格不高于15萬元/畝;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2000萬元至3000萬元(含),項目用地價格不高于10萬元/畝;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3000萬元至4000萬元(含),項目用地價格不高于8萬元/畝;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4000萬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政策確定項目用地價格。
第三章 企業發展扶持政策
第八條 農業類
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畜牧業建設并已納統的企業,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200萬元及以上的,自營業之日起,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獎勵企業。第1年和第2年獎勵企業所交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獎勵縣級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5年后根據企業的經營效益、社會效益和誠信度等綜合評價再確定是否繼續享受政策。
第九條 文旅開發類
從事文化旅游項目綜合開發并已納統的企業,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300萬元及以上的,自營業之日起,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獎勵企業。第1年和第2年獎勵企業所交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獎勵縣級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5年后根據企業的經營效益、社會效益和誠信度等綜合評價再確定是否繼續享受政策。
第十條 總部經濟類
從事總部經濟并已納統的企業,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獎勵企業。第1年獎勵企業所交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50%,第2年獎勵縣級留成部分的30%,第3年獎勵縣級留成部分的2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3年后根據企業的經營效益、社會效益和誠信度等綜合評價再確定是否繼續享受政策。
第四章物流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物流企業。在我縣登記注冊物流公司的市外企業,根據物流公司每年交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經營貢獻獎勵(縣境內運輸和原礦運輸一律不予獎勵)。
(一)縣外省內運輸獎勵。根據我縣稅務部門每年收取已納統企業的稅收憑據,自營業之日起,企業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按每年企業交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40%獎勵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二)省外運輸獎勵。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省外物流運輸業務,企業省外物流運輸享受以下獎勵:根據我縣稅務部門每年收取已納統企業的稅收憑據,企業年納稅縣級留成部分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自營業之日起,企業所交納的稅收,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按每年企業交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60%獎勵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原材料運輸補貼。在我縣加工生產家具、服裝鞋帽、玩具、箱包、電子產品等勞動密集型已納統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向我縣運進生產原料或從我縣運出成品產生的運費,按照企業交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
第五章標準化廠房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租用標準化廠房。租用我縣統一建設標準化廠房的企業,簽訂租賃協議后,主管部門按8元/平方米每月收取租金,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以下條件,向主管部門申請獎補:
(一)已納統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前3年免租金,后2年減半收取租金。
(二)已納統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4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前5年免租金,后5年減半收取租金。
第十四條 建設標準化廠房。在本縣建設標準化廠房自用,單體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簽訂協議后2年內建成并投產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且納統的企業,可申請標準化廠房建設補貼。經工信局會同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標準化廠房由財政安排資金給予補貼,標準化廠房每平方米補貼200元,每戶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章其它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用電。將一般工商業用電企業按照云南省市場化交易政策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第十六條 用氣。落地我縣的招商引資企業,管道燃氣價格原則上不高于地方同期供氣價,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綠色食品、綠色能源等項目,政府積極協調供氣部門給予企業優惠。
第十七條 用工。企業在正式投產前2個月內,將用工信息提供給人社部門,人社部門和鄉鎮協助做好招聘工作。企業使用鹽津籍脫貧不穩定戶勞動力、邊緣易致貧戶勞動力、嚴重困難戶勞動力達30人及以上且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企業培訓鹽津籍勞動力并獲得國家認定的技能證書且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按云南省培訓目錄補貼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培訓費用補助。
第十八條 道路建設補貼。工業類項目在開發建設中,如涉及項目規劃紅線外的進場道路,由企業出資先行實施修建的,企業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建成投產并納統,且年交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達2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給予補貼:一是所建道路實際出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一次性補貼700萬元;二是實際出資不足1000萬元的,政府按實際修路資金的70%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企業高管人員獎勵。已納統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對鹽津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企業家和高管給予貢獻獎勵,每個企業獎勵人數不超過5名。
第二十條 外資獎勵。落地我縣已納統的外資項目,投資額達5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含),由縣級財政按照實際投資額的2%對企業給予獎勵;投資額達1000萬美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每個企業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獎勵。對投資勞動密集型、工業、商貿、農林種養殖業(含深加工)、文化旅游業已納統的企業,按期建成投產且正常交納稅收12個月以上的,給予固定資產投資獎補。固定資產實際投資5000萬元至1億元已納統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補;固定資產實際投資1億元至5億元已納統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補;固定資產實際投資5億元以上已納統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補。(注: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出口獎勵。對在本縣生產和注冊結匯的外資企業,按照年出口業績進行獎勵,具體依據上級商務局現行政策執行,因偷稅、騙稅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取消享受當年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品牌創建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2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級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云南省名牌產品或省級名特優新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企業產品獲得綠色認證證書或獲得有機認證證書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認證的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四條 企業升(納)規獎勵。對銷售收入(不含稅)達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升(納)規為規模以上企業的,除享受省、市獎補政策外,當年縣級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
第七章營商環境服務政策
第二十五條 投資服務。凡符合相關政策,在我縣投資的企業、個體商戶、個人等均可享受相應的行政審批服務。在縣政務服務大廳開設投資政策咨詢和代辦、幫辦服務窗口,實行政策咨詢和業務辦理“一站式”服務。具體事項辦理上,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將事項辦理流程、所需資料等通過“一次性告知單”告知辦理對象,在符合規定和資料齊備的前提下,屬于縣級審批權限的,須在法定規定時限40%的時間以內限時辦結;屬于上級審批權限的,由分管副縣長牽頭相關部門協助辦理。針對“開辦企業、辦理建筑許可、獲得用水、用氣、用電、登記財產、納稅、獲得信貸”等投資服務領域高頻多部門聯合審批事項,由牽頭部門負責提供并聯審批,限時辦結服務。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落地。建立重大項目落地機制,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000萬元的項目,由分管產業副縣長擔任項目專班負責人;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億元的項目,由縣委常委或常務副縣長擔任項目專班負責人;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億元的項目,由書記或縣長擔任項目專班負責人。
專班協助辦理縣級權限范圍內的所需手續和文件,及協助辦理需上級審批的相關手續,按照“一事一議”政策,及時研究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按照程序報審,加強跟蹤服務。
第二十七條 協調機制。簽約落地在我縣的招商引資項目,由縣政府辦負責具體協調,項目專班負責具體推進,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督辦,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制。鼓勵來鹽投資企業對我縣行政審批部門營商服務質量和辦事時效進行評價和舉報。對企業舉報事項核實后給予企業舉報獎勵。
第八章扶持政策兌現原則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 土地兌現程序。企業用地達到扶持標準的,提交申請經政府部門審核通過后兌現扶持:
(一)交納用地費用在500萬元以內的,除承擔政策規定的相關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1年內兌現至企業;
(二)交納用地費用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除承擔政策規定的相關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2年內兌現至企業;
(三)交納用地費用在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除承擔政策規定的相關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3年內兌現至企業;
(四)交納用地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除承擔政策規定的相關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5年內兌現至企業。
第三十條 財稅兌現程序。企業全面履行招商引資協議約定并達到財稅扶持標準的,提交申請經政府部門審核通過后兌現扶持。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政策所述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稅收收入額,以縣稅務局提供的數據為準;固定資產投資額以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組成的聯合評估小組認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凡當年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重大食品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有嚴重違法行為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的企業,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取消當年優惠政策的享受資格;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約定開工建設或竣工投產的企業,不享受本優惠政策,屬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鹽津縣2022年烏骨雞產業發展實施方案》《鹽津縣2022年肉牛產業發展實施方案》《鹽津縣竹產業融合發展實施意見(試行)》與此政策中的條款內容沖突的,依照上述三個方案內容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政策相關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鹽津縣人民政府負責本政策的解釋。
關于《鹽津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政策解讀:http://www.1marsbahisgiris.com/pub/description/35181.html